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许XX与深圳市XXX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
来源:雷庆新律师
发布时间:2019-09-1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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许XX与深圳市XXX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

被上诉人(原审原告):许XX,男,身份证号:略,住址:深圳市XX区XX一村XX

上诉人(原审被告):深圳市XXX有限公司,法定代表人:XXX,总经理,住所地:深圳市XX区福永XXX楼。

案情描述:

上诉人深圳市XXX有限公司侵犯被上诉人许XX专利鼠标产品一案,经原审原告许XX诉诸深圳中院,要求原审被告深圳市XXX有限公司:1、被告停止制造、许诺销售、销售侵犯原审原告享有的专利涉案产品。2、原审被告收回并销毁所有侵犯原告外观设计专利的鼠标产品,以及销毁制造该侵权产品的模具,并消除影响。3、原审被告赔偿原审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整,4、原审被告承担因其侵权导致原告合理支出的其它费用8650元,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。雷律师本案原告和被上诉人的委托人,经过周密调查取证,完全掌握了被告侵犯原告外观设计专利的犯罪事实,向法院提交了对方销售数据和祥尽清析的比对说明,原审被告一审败诉后,上诉。

判决结果:最终一、二审法院均支持了当事人的请求,较好的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。

涉及法律:《专利法》第十一条第二款,第五十九条第二款,第六十五条之规定,《最高法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八条,第十条,第十一条规定,以及《民事诉讼法》和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》第二条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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